財部4招 防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

2019-01-10

防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

 工商時報 呂雪慧、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射四箭修改法規,防堵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過去一律以公益支出比率達60%就可免稅,未來新法規修正後改採3級制,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大型財團法人公益支出須達80%,才可享免稅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標準,財政部政次吳自心昨(6)日證實,施行日期將延後1年,自108年上路,109年5月報稅時適用。預計行政院近期內可望核定免稅標準分級管理。

「財團法人法」即將於2月上路,除了行政管理外,財稅法制也有配套修正,官員說,只有雙管齊下,才能有效管理財團法人,且要從事公益才能享受免稅,以免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

財政部107年上半年提出「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預告,重點有四,其一財團法人適用免稅標準改採三級制,過去全依公益支出有無60%作為免稅門檻,現改為採「分級管理」,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機關團體,與創設目相關公益支出不得低於80%才可免稅;年收5000萬至1億元者,支出不得低於70%;5000萬元以下者公益支出不得低於60%。

其二,規範財團法人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藉相互間交易有利益回流或變相盈餘分配。其三,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限縮財團法人不能再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公司債,以免財團法人淪為控股單位。

第四,擴大規範要求主要捐贈人(含配偶、三等親)及主要捐贈企業(含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的配偶及二等親)任該財團法人董監事(或理事)人數不得超過1/3,以削弱家族控股功能。

違反這些修法重點者,將失去免稅資格。吳自心表示,原本這項免稅標準修訂要107年要上路,但相關作業行政院尚未核定,不急於上路。另有官員說,為配合「財團法人法」2月上路,免稅標準修正將從108年上路、109年5申報適用。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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