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保費扣除額 五大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2020-07-24
2020-06-24 16:4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 鄭策允
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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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對於列舉保費扣除額,常會有不少疑問,這邊整理列舉保費扣除額五大常見問題,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記得留意。

第一、扣除上限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如人壽、傷害及年金保險)及政策性保險(如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就業保險)可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

 

第二、健保及補充保費不受2.4萬元限制

健保及補充保費可全數扣除,沒有24,000元的限制,此部分,原則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但有一例外規定,針對以「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均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

舉例而言,甲君申報扶養母親並列報母親保險費,但母親的健保是以父親的眷屬身分投保,而父親由甲君的哥哥列報扶養,依前述規定,甲仍可列報母親的健保費。

 

第三、國外就學子女保費問題

經常有民眾詢問在國外就學的子女保險費能不能扣除,答案是可以的,子女在當地投保的人身保險,仍可於每人每年24,000的限額內申報列舉,但需要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

 

第四、不能列為保費扣除額的項目

有四大類不能列舉,如下:

1.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費,例如個人扶養兄弟姐妹時,該兄弟姐妹的保費不能列舉,因為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例如子女成年且自行獨立申報時,父母不得在自己的綜所稅申報戶列報其為子女投保的保費。

3.車險、火災保險等產險。

4.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之境外保單。

 

第五、已受理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用,該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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