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認定 法定順序最關鍵

2020-05-18

 工商時報 林昱均

綜所稅報稅季來臨,今年我國延長所得稅報稅期間,民眾在6月30日前皆可申報或更正申報內容。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個人有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首重法定扶養義務順序,接著是看共同生活、有扶養事實等兩大要件,必須符合三者才能列報抵稅。

每年報稅期間都會有民眾申報扶養親屬,官員指出,最常見的是兄弟姊妹搶著扶養父母或祖父母、個人扶養遠親節稅,但如果未符三大要件,國稅局將剔除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與扣除額。

官員表示,第一要件是「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位之分,必須證明前面順位人無謀生能力或是無法顧及自己生活。

此外,共同生活及實際照顧事實為國稅局最後認定要件,申報人必須檢附個仁和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照顧其起居並支應日常所需的費用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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