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新制上路 扶養家人規定放寬

2020-04-23
2020-04-23 15:31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 楊建華
 
財政部核釋放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讓納稅人更有機會列報扶養親屬、增加免稅額節...
財政部核釋放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讓納稅人更有機會列報扶養親屬、增加免稅額節稅。 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項影響頗大的規定悄悄放寬,即配合近年長照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等新制陸續上路,財政部核釋放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讓納稅人更有機會列報扶養親屬、增加免稅額節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要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必要條件之一在於「無謀生能力」。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今年列報家人免稅額時,所謂的「無謀生能力」須滿足一定條件,首先是傷病及失能等情況,包括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或重大疾病,必須就醫療養,並取得醫院證明無法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無法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受到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其次,針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家庭當中,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也屬「無謀生能力」範圍:如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納稅人所列報受扶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若符合上述放寬後之認定標準,即可在申報時減除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與符合規定之扣除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每個人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本次申報2019年度的基本生活費為17.5萬元,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若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17.5萬元,即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可以受列報扶養並享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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